陶鑫良知识产权律师网

拨开点校古籍的著作权疑云 打印 E-mail
2010-08-26 09:29

        被誉为“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的点校本“二十五史”(《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引发了一场著作权纠纷。近日,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王)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起出版界、学术界和法律界的关注。该案中,对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籍进行点校整理的作品,如何确认其著作权主体、如何认定侵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范围等问题,引起了各方的激烈讨论。

        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了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等多位国内知识产权专家,逐一探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

        全文参见:“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知识产权刑事追诉立案门槛降低——《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陶鑫良教授等多位国内知识产权专家 打印 E-mail
2010-08-11 11:03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比,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与细化,立案追诉“门槛”有所降低。本报特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完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立案标准
  相关规定: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一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专家观点:
  陶鑫良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根据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性质、程度的不同,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于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加大了刑事制裁假冒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大大降低了上述刑事制裁立案标准的底线。例如对立案追诉的“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从原个人“在十万元以上”和单位“在五十万元以上”,大幅降低为无论个人还是单位,一律在假冒一种注册商标时五万元以上,在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时三万元以上,降幅分别最小为90%或者50%以上。这次还新增了立案追诉的“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一律在假冒一种注册商标时五万元以上,在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时二万元以上……(略)

  全文参见: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陶鑫良教授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 打印 E-mail
2010-08-02 09:56

   

交流现场

  2010年7月23日(周五)10:00--11:00,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受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特别邀请作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栏目,与广大网友就“世博会标志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等有关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热门话题进行了在线交流。在这一个小时的节目时间里,陶鑫良教授与广大网友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积极的互动。

        当天访谈的详细内容及相关视频请点击东方网——东方聊天室(节目内容如无法打开,请耐心按F5多刷新几次)

 
“家电召回,倒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陶鑫良教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 打印 E-mail
2010-07-26 10:44

        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示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时间持续到本月10日。

        有关知识产权专家表示,召回制度的施行,必然使我国家电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建设,在技术创新、品牌维护和技术标准等方面花费更多精力,促使家电品牌更好更快地走向国际市场。

        召回,促企业重视品牌建设

        我国家电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相对成熟的时期。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品牌往往成为消费者选择同质产品的重要依据。一旦某个驰著名品牌遭遇“召回”事件,则该商标的形象将大打折扣。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如果一旦在召回制度的突击“考试”中受挫或者失败,就容易发生企业商誉的“雪崩效应”。以前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生产企业包括一些知名品牌产品的生产商,往往倾向于“私了”,其目的就是不让产品的缺陷公之于众,从而影响品牌和企业的声誉。 

阅读全文...
 
"隐性营销"成世界杯知识产权保护软肋?——陶鑫良教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 打印 E-mail
2010-07-12 11:30
        谁才是2010年南非世界杯广告投放的最大受益者?世界杯狂潮席卷全球,各大品牌争奇斗艳,在这场足球盛宴背后,广告主之间的争夺远比赛场上的32支球队的比拼激烈,这也引来了很多渴望以隐性营销打“擦边球”的“犯险者”。

  6月14日,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荷兰对阵丹麦的比赛中,36位女球迷在上半场比赛中途突然脱掉外衣,露出橙色迷你裙,而因裙上印有荷兰某啤酒公司的商标,她们随即被驱逐出场并被带走问询。国际足联声称,只有合法的赞助商才能在赛场内进行广告宣传,该36名女子的行为已属违法。

  据了解,截至6月8日,国际足联宣布已经查出并制止了451起世界杯商标违法事件,而且类似的事件仍未绝迹。类似在短裙上暗藏啤酒公司商标的这类被指为隐性营销的事件也引发争议:是独具匠心的营销创意还是践踏他人知识产权的明知故犯?

  这究竟是创意还是违法?

        《中国知识产权报》就此问题采访了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院长,从法学的视角探讨隐性营销背后潜藏法律问题。

   全文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网址: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mtjj/2010/201006/t20100630_523612.html

 


本站搜索

本站信息

会员 : 10
内容 : 124
内容的浏览数 : 36835

您的位置  : 首页 媒体报道

合作伙伴

信息更新中……

讲座信息

讲座信息正在更新中……

我要投稿

本网站欢迎投稿,来稿请发邮箱:13636387609@139.com

联系我们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国家开发银行大厦30层

Tel:021-5878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