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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误区及其出路》全文 打印 E-mail
2010-05-14 09:29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误区及其出路(一)》

  自1986年10月14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行,直至2001年11月30日现行商标法施行前的五年多间,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曾经进入违背国际惯例的“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三年有效”之“批量行政认定”的重大误区。自2001年12月1日现行商标法施行至今的五年多时间内,虽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已经溯本清源和拨乱反正,回归至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管齐下”并且坚持“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双轨个案认定”正确模式。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之广告宣传,仍然沿袭着“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惯性,多被异化成为相关企业的不正当“强势广告资源”和地方政府的泡沫化“亮点政绩工程”,而且积重难返,与年俱增,驰名商标认定数量连年疯长。可以这样说,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在当前已经陷入了迷津。如何冲出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迷津,成为当前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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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利益的高度保护知识产权 打印 E-mail
2010-02-03 20:57

  对国家和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既是前进道路上的“加速器”和“催化剂”又是发展进程中的“避雷针”和“紧箍咒”。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符合中国自身的经济发展利益,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也躲不开知识产权。从短期来看,政府采购正版软件及加大打击假名牌等行为,是面对发达国家多年来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所采用的外交、经济方面的综合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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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播国内一般作品应当适用“法定许可” 打印 E-mail
2010-02-03 20:56

     针对在我国网上传播作品能否适用 “法定许可” 这一问题 ,目前叠合着三方面的背景因素:一方面 ,以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为代表的国际惯例要求传播他人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另一方面 ,我国现行 《著作权法》 规定了在若干特定条件下传播他人作品可以适用“法定许可” , 即只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不必事先经著作权人授权同意; 再一方面 ,为调制、 衔接 “授权许可” 的国际惯例和 “法定许可”的国内法律规定两者之冲突 ,当年在 《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阴影下 ,依据我国 《民法通则》 第 142条的规定 ,形成了 “内外有别 ,外优于内” 的 “超国民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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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时不我待 打印 E-mail
2010-02-03 20:56

     一、  我国应当突击性地规模培养知识产权应急人才

     当前我国应当抓紧突击规模培养知识产权应急人才, 一是主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的知识产权应急法务人才, 二是打造自主核心技术和自主驰名品牌的知识产权应急经管人才。在我国加入WTO 三年进入“后保护期”的当前,一方面, 面临跨国公司、 外国企业或其产业联盟就其权利在握的核心专利权、 驰名商标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挑起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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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约定职务发明报酬 打印 E-mail
2010-02-03 20:26

     国务院 6 月5 日刚颁行的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18 条明确阐明:“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这是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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